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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观!眉山首例“上下班途中”工伤案开庭审理,现场争执不断……
[点击量:1532][来源:华印软包装]
发布日期: 2014-10-17
以下内容来自华印软包装 微信公众订阅号:rb3602000
【摘要】15日上午九点三十分,眉山市首例上下班时间出现工伤的案件在眉山市东坡区法院开庭审理。眉山市某包装有限公司一纸诉状将眉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告上法庭,要求其撤销对其公司员工的工伤认定。
【正文】
案情回顾:
赵某,上述包装有限公司职工,上班时在工厂门口被一辆小型客车撞伤,导致其左内踝骨折、左腓骨多段骨折,腰背部、左踝、左足等全身多处软组织擦伤。经交警部门现场勘查证实,此次事故赵玉文无责任。
赵某于2014年4月28日向眉山市东坡区人社局提供相关材料,申请工伤认定,经东坡区人社局审查取证,于2014年6月19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将赵的受伤认定为上班途中意外所致,属于工伤。
案件分歧:
案件争议的焦点是赵玉文交通事故受伤是否在上班途中!
上诉方认为,赵玉文发生交通事故不是上下班途中,不能构成工伤。
被告认为,眉山市东坡区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主题合法,程序合法,事实清楚,依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
目前该案件法院还在进一步审理过程中。
在线普及:如何鉴定“上下班途中”
法律条文中并没有明确如何鉴定何为“上下班途中”,有学者认为,所谓“上下班途中”,原则上是指职工为上下班而往返于住处和工作单位之间的路途之中。另有法律人士表示,对“上下班途中”不能作过于机械的理解,不能理解为最近的路径或职工平常较多选择的路径,更不能以用工单位提供路线作为职工上下班必须选择的唯一路线。
对“上下班途中”应当从目的性和路线、时间的合理性进行限定:
第一,工作目的。这是认定工伤的前提,但是目的的主观性很强,一般情况下很难断定,尤其是在出现意外之后,为了分担事故造成的负担,往往会说为了工作。所以,在这个条件难以确定的情况下,只能借助于另外两个条件即合理的时间和路线。
第二,合理路线。作为一个正常人从此地到彼地会选择的路线。从单位到住处可能有很多条道路,也许会选择最短的、也许会选择路况最好的等等,这要结合其他的证据来看。从一个不确定的地点去上班现在是一件很正常的事情,从该不确定的地点去单位应该算作“上下班途中”。也就是说在发生交通事故时,行为人的行进方向应该与上班的方向不明显相反。
第三,合理时间。一般是正常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情况下,从出发地到目的地的时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2006年12月13日《关于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二十一条规定:职工在合理时间段内的迟到、早退途中,应当认定为上下班途中。
江苏申凯包装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公司注册资本8000万RMB,天交所上市企业,,股权代码000057,高新技术企业,公司总投资超过2.1亿RMB,拥有20000余平方米普包厂区;拥有13000平方米的药包厂区, 11000平方米的办公面积。公司拥有二位行业顶尖研发博士,每年新增超过100多个专利,专业生产食品包装膜(袋)、药用包装膜(袋)、化工包装膜(袋)、电子监管码防伪包装等各类彩印复合包装膜(袋)。现位于无锡新区硕放中通路99号,毗邻上海车程2小时内。